王某因将燃油车停在公共充电站,被执法人员开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执法人员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该行为罚款50元。机动车充电停放处为什么不能临时停车?王某虽然缴纳了罚款,内心却不服,认为有关部门有“钓鱼执法”的行为,将执法部门诉至法院。
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不文明行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院表示,王某将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其行为构成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以上事实有被告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权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故被告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另外,王某的停车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停车,该条款规定的临时停车是指人不离车的情况下临时停靠上下客或搬运物品。客观上王某的行为已经对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构成了妨碍,并且她停车后离开了现场,因而无法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