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电子设备,为3年。
汽车属于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因此折旧年限为4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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